
深圳市(shi)政府信息公開規(gui)定
信息來源: 深(shen)圳(zhen)市(shi)人民政府 [ 內容糾錯 ] 日期:2008-10-26 16:30:00
(2006年(nian)8月3日深圳市(shi)人民政府令第156號發(fa)布 自(zi)2006年(nian)9月1日起(qi)施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(di)一條(tiao) 為進一步規(gui)范我(wo)市(shi)(shi)政府信息公開工作(zuo),增強政府工作(zuo)的透明(ming)度(du),推進依(yi)法行政,提高行政效能(neng),根(gen)據有關法律、法規(gui),結合本(ben)市(shi)(shi)實際(ji),制定本(ben)規(gui)定。
第二條(tiao) 本市各級(ji)人民政(zheng)府(fu)及其工作(zuo)部(bu)門,以(yi)及法律、法規(gui)授權或受行(xing)政(zheng)機(ji)關委(wei)托(tuo)履(lv)行(xing)行(xing)政(zheng)管理(li)職責(ze)的組織(以(yi)下簡(jian)稱信息(xi)公(gong)開責(ze)任單位)的政(zheng)府(fu)信息(xi)公(gong)開工作(zuo),適用本規(gui)定。
本規(gui)定(ding)所(suo)稱政府信(xin)息公開(kai)(kai)是指信(xin)息公開(kai)(kai)責任單位依照規(gui)定(ding)程(cheng)序和方(fang)式公開(kai)(kai)其規(gui)范性文件、行(xing)政措施(shi)、行(xing)政決定(ding)及其在(zai)履(lv)行(xing)行(xing)政管理職責或提(ti)供公共服務過程(cheng)中制作、獲得或掌握(wo)的依本規(gui)定(ding)應公開(kai)(kai)發布(bu)的文件、數據、圖表等信(xin)息的活動(dong)。
第三(san)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(zun)循合法規范、完(wan)整(zheng)統一、真實有(you)效(xiao)、及時(shi)準確的(de)原則(ze),應當遵(zun)守國家保(bao)密制度的(de)有(you)關規定。
第(di)四條 信(xin)息公開責任單位提供政府信(xin)息,除按照有(you)關規定收取(qu)(qu)介質成本費用(yong)外,不(bu)得(de)收取(qu)(qu)其他費用(yong)。
第(di)五條 市、區(qu)人民政(zheng)(zheng)府(fu)(fu)辦公(gong)廳(室)負責組織和(he)(he)指(zhi)導市、區(qu)政(zheng)(zheng)府(fu)(fu)工作部門和(he)(he)街(jie)道的(de)政(zheng)(zheng)府(fu)(fu)信息(xi)公(gong)開(kai)(kai)工作,各(ge)政(zheng)(zheng)府(fu)(fu)部門行政(zheng)(zheng)首長為本(ben)單位(wei)政(zheng)(zheng)府(fu)(fu)信息(xi)公(gong)開(kai)(kai)第(di)一責任人。
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
第六(liu)條 信(xin)(xin)息公(gong)開責任(ren)單位應當(dang)制定本單位政府信(xin)(xin)息公(gong)開目錄報同級(ji)人民政府辦公(gong)廳(室(shi))備案,并主動以適當(dang)方(fang)式將目錄中的信(xin)(xin)息予以公(gong)開。
第七(qi)條 任(ren)何公民、法(fa)人和其他組織有(you)權依據本規定,要(yao)求有(you)關信息(xi)(xi)公開(kai)責(ze)任(ren)單位向其公開(kai)該單位除主動公開(kai)以(yi)外與其自身利益直接(jie)相關的、依法(fa)可以(yi)公開(kai)的政府信息(xi)(xi)。
第八(ba)條 涉(she)及下列內(nei)容的政府(fu)信息不予(yu)公開:
(一(yi))屬于國(guo)家秘密的;
(二)涉及商業秘密的;
(三)涉及個人隱(yin)私(si)的;
(四)與行政執法有關(guan),公開后(hou)可能影響檢(jian)查、調查、取證等執法活動(dong)或者會威脅個(ge)人生命安全的(de);
(五)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(de)公開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。
信息(xi)(xi)公開(kai)責(ze)任單位的保(bao)密(mi)(mi)機構應(ying)當對不予公開(kai)的政府信息(xi)(xi)予以審(shen)核。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(guo)家秘(mi)(mi)密(mi)(mi)范圍(wei)的政府信息(xi)(xi),應(ying)暫緩公開(kai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保(bao)守國(guo)家秘(mi)(mi)密(mi)(mi)法》的規定對其性(xing)質予以確定后,再予以保(bao)密(mi)(mi)或公開(kai)。
第九條 主(zhu)動公開事項內容發生變化的,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應當(dang)及時(shi)更新相關信息和資(zi)料,保證信息資(zi)料的有(you)效性(xing)(xing)、準確性(xing)(xing)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(xing)。
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
第十條 依本規定第六條公(gong)開(kai)的政府(fu)信(xin)息,信(xin)息公(gong)開(kai)責任單位(wei)除(chu)應(ying)(ying)當通過政府(fu)網站公(gong)開(kai)外,還應(ying)(ying)當根據(ju)有關規定或實際(ji)情(qing)況通過政府(fu)公(gong)報(bao)、新聞發布會、新聞媒體(ti)、告示(shi)牌、通知書等一種或多種有效方式公(gong)開(kai)。
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必須按照深圳市政府門戶網站(www.www.ecfamily.com)的要求及時發布(bu)其(qi)職責范圍(wei)內的政府信息。
信息(xi)公開(kai)責(ze)任單位應構建相應的業務網(wang)站(頁),并保證(zheng)其所發布政府信息(xi)的及(ji)時性(xing)、有(you)效性(xing)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,所公布的內容發生變化(hua)時應及(ji)時更新。
第十二條(tiao) 屬主動公開目錄內的政府信息(xi),信息(xi)公開責(ze)任單位(wei)應當在信息(xi)生成后按照有關(guan)規(gui)定,在時限要求內及時全面公開。
第十(shi)三條 公民、法人(ren)和其他組(zu)織根據本規(gui)定第七條要(yao)求(qiu)獲得政(zheng)府信(xin)息的,應當按照有(you)(you)關(guan)規(gui)定持有(you)(you)效證(zheng)件,向(xiang)相關(guan)單位提交書面申(shen)請。
申請應(ying)當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公民、法人和其(qi)他組織的(de)姓名(ming)或者名(ming)稱、身份證明(ming)、聯系方式(shi);
(二)所(suo)需政(zheng)府信息的內容描述;
(三)申(shen)請(qing)的理由(you)。
申請人應(ying)當(dang)保證將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(he)法用途。
第十四條(tiao) 收到(dao)申請的單位應當(dang)對申請予(yu)以(yi)登記,并根據下列情況(kuang)及(ji)時予(yu)以(yi)答復(fu):
(一)屬于(yu)公開(kai)范圍(wei)的,應當告(gao)知申(shen)請人(ren)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(tu)徑;
(二(er))屬于不(bu)予(yu)公開范圍的,應當(dang)告(gao)知(zhi)申請(qing)人不(bu)予(yu)公開并說明理由;
(三(san))不屬于受理(li)機關(guan)掌握(wo)范圍的,應當(dang)告(gao)知(zhi)申請人;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(wo)機關(guan)的,告(gao)知(zhi)聯系方式;
(四(si))申(shen)請(qing)公(gong)開的(de)(de)政(zheng)府信(xin)息不存在(zai)的(de)(de),應當告知申(shen)請(qing)人;
(五)申(shen)(shen)請公(gong)開的內容不明確(que)的,應當(dang)告知申(shen)(shen)請人更改、補充申(shen)(shen)請。
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的(de)申(shen)請(qing),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(fu)的(de)外,接受(shou)申(shen)請(qing)的(de)單位應當自登記(ji)之日(ri)起(qi)10個工作(zuo)日(ri)內作(zuo)出書面答復(fu)或通過電子郵(you)件予以答復(fu)。
第十五條 當公(gong)(gong)民、法人(ren)和其他組織(zhi)對信息公(gong)(gong)開責任單(dan)位不予公(gong)(gong)開某一政府信息提出異議時(shi),相關(guan)單(dan)位負有舉(ju)證責任,說(shuo)明不予公(gong)(gong)開該政府信息的理由、法律依據、救濟(ji)途(tu)徑和期(qi)限。
第十六條 有關單(dan)位答復申(shen)請(qing)人不予(yu)公開的(de)(de)政府信息,不得(de)違反規(gui)定以變相有償服務的(de)(de)形式提供(gong)。
第十七(qi)條 信(xin)息發布責(ze)任單位應建立和(he)完善本單位政府(fu)信(xin)息公開程(cheng)序(xu),明(ming)確責(ze)任。
第四章 監督和救濟
第(di)十八條 信息公(gong)開(kai)責任單位每年(nian)應當向本(ben)級或(huo)者(zhe)上級政府信息公(gong)開(kai)主管部(bu)門報告本(ben)單位政府信息公(gong)開(kai)工(gong)作。報告應當包括以下(xia)內容:
(一)該單位主動公開、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總體(ti)統計情況(kuang);
(二)就政府(fu)信息(xi)公(gong)開提出復議(yi)、訴訟(song)和申訴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(jie)果;
(三)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方案;
(四)其他應當報告(gao)的重要事(shi)項。
第十九條 市、區(qu)監(jian)(jian)察部門應當對(dui)政府信息公開實行全過(guo)程監(jian)(jian)督,對(dui)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的,責令其限(xian)期改正。
第二(er)十條 政府信(xin)息公開(kai)(kai)應依(yi)法接(jie)受人大(da)代表(biao)、政協(xie)委員和社會(hui)公眾(zhong)的監(jian)(jian)(jian)督。市、區監(jian)(jian)(jian)察部門和政府信(xin)息公開(kai)(kai)主管(guan)部門可以聘請部分人大(da)代表(biao)、政協(xie)委員及(ji)其他社會(hui)人士擔(dan)任監(jian)(jian)(jian)督員。
第二十(shi)一(yi)條 信息公(gong)開責任單位違反本規定的,公(gong)民、法人和(he)其他組織有權(quan)向市、區監察部門或信息公(gong)開主(zhu)管部門投訴(su)。有關部門接到投訴(su)后,應(ying)及時調查處理,并給予答復。
第二十(shi)二條 政(zheng)府信息(xi)公(gong)開(kai)(kai)主(zhu)管部(bu)門每年(nian)對政(zheng)府信息(xi)公(gong)開(kai)(kai)工作進行綜合(he)考核,并委托權威中介機(ji)構對政(zheng)府信息(xi)公(gong)開(kai)(kai)情況(kuang)進行專業評(ping)估(gu),及時公(gong)布(bu)考核和(he)評(ping)估(gu)結果,并對先(xian)進單位和(he)個人予(yu)以表彰(zhang)。
考核的內容(rong)主要包括政府信息(xi)公開的內容(rong)、更新(xin)情況和公眾的反映等。具體考核標準另行制定。
第(di)二十三條 信(xin)息公(gong)開責(ze)任單位違反本規(gui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監察部(bu)門會(hui)同(tong)政府信(xin)息公(gong)開主(zhu)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對該單位進行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對主(zhu)要領導、分管(guan)(guan)領導和直接(jie)責(ze)任人給予紀律(lv)處分:
(一)未將(jiang)應(ying)當公開(kai)(kai)的事項及時公開(kai)(kai)的;
(二)公開的(de)信息(xi)內(nei)容不真實、不全面的(de);
(三)不按規定的方式公(gong)開(kai)應(ying)當公(gong)開(kai)的事項(xiang)的;
(四)對本單位(wei)所公開信息(xi)的內容未(wei)按規定更新的;
(五)不按規(gui)定要求為有(you)關(guan)單位(wei)和個人(ren)查詢復(fu)制有(you)關(guan)資料提供協助的;
(六(liu))對于(yu)監督檢查機關責(ze)令整(zheng)改的(de)問題,拒不整(zheng)改的(de);
(七)泄露(lu)國家機密的;
(八)違反規定亂收(shou)費的;
(九)對投訴(su)、調查人員(yuan)打擊報(bao)復的;
(十)其他(ta)違反政(zheng)府信(xin)息公開規(gui)定(ding)應給予行(xing)政(zheng)紀律處(chu)分的。
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(wei)隱匿或提(ti)供虛假的(de)政府(fu)信息,或者泄露商(shang)業秘密、個人隱私(si),給(gei)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造(zao)成經濟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予(yu)以賠(pei)償。
第二十五條(tiao) 公(gong)民(min)、法人和其(qi)他(ta)組織認為(wei)信(xin)息(xi)公(gong)開責(ze)任單位拒絕公(gong)開與(yu)其(qi)利(li)益有密切關系的政(zheng)府信(xin)息(xi)侵犯其(qi)合法權益的,可(ke)以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行政(zheng)復議法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 信(xin)(xin)息公開(kai)(kai)責任單(dan)(dan)位應當依據本(ben)規定,結合本(ben)單(dan)(dan)位實際,制(zhi)定適(shi)用于本(ben)單(dan)(dan)位的政府(fu)信(xin)(xin)息公開(kai)(kai)具體實施(shi)辦法。
第二十七條(tiao) 本規(gui)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(shi)行(xing)(xing)(xing),《深(shen)(shen)圳(zhen)市政(zheng)府信息網上公(gong)開辦(ban)法(fa)》和《深(shen)(shen)圳(zhen)市行(xing)(xing)(xing)政(zheng)機關政(zheng)務公(gong)開暫行(xing)(xing)(xing)規(gui)定》同時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