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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蘇省南京市:頒行教育督導條例,構筑全方位立體化教育督導體系

信息來源: 教育部(bu) [ 內容糾錯 ] 日期:2020-10-14 11:06:00

  南(nan)(nan)京市(shi)(shi)(shi)作(zuo)為最早推行(xing)教(jiao)育視(導)制(zhi)(zhi)度的(de)(de)(de)城市(shi)(shi)(shi)之一(yi),1997年(nian),曾以政(zheng)府令的(de)(de)(de)形式頒(ban)布(bu)了(le)《南(nan)(nan)京市(shi)(shi)(shi)教(jiao)育督(du)導暫行(xing)規(gui)定》。2019年(nian)5月,《南(nan)(nan)京市(shi)(shi)(shi)教(jiao)育督(du)導條(tiao)例(li)》(下(xia)簡稱《條(tiao)例(li)》)經省市(shi)(shi)(shi)人(ren)大常委會通(tong)過,并于7月1日起(qi)施行(xing)。這是自國務院頒(ban)布(bu)《教(jiao)育督(du)導條(tiao)例(li)》以來,第(di)一(yi)個制(zhi)(zhi)定教(jiao)育督(du)導條(tiao)例(li)的(de)(de)(de)副省級城市(shi)(shi)(shi)。它的(de)(de)(de)頒(ban)行(xing),進一(yi)步(bu)細化了(le)國家《教(jiao)育督(du)導條(tiao)例(li)》執行(xing),完善了(le)南(nan)(nan)京地方(fang)教(jiao)育制(zhi)(zhi)度,也加速了(le)南(nan)(nan)京教(jiao)育督(du)導法(fa)制(zhi)(zhi)化、科學性進程。

  強化領導,督導保障更加有力。《條例》以《教育法》《教育督導條例》等教育法律法規為依據,將督導經費、人員保障等內容納入相應條款,要求政府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,每年召開會議研究教育督導工作。同時,在督學培訓、督學晉升職務職稱、督學勞務費發放等方面給予了原則性的規定,為督學盡責履職提供了有力支持。這些保障條款的設立,將進一步推動地方政府加大保障力度,成為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開展的有力后盾。
  深化改革,體制機制更加順暢。《條例》對教育督導機構定位、編制與行政級別作了明確規定,教育督導室由政府設立,在政府部門中單列,在本級政府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。政府教育督導室由主任督學、副主任督學與其他督學至少3人組成。教育督導室負責人專職從事教育督導工作,不得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員兼任。同時,《條例》將下級政府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納入教育督導范圍。這些舉措對深化教育改革,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積極意義。
  細化條目,督導實施更加規范。強化教育督導新權威,明確教育督導是政府依法對教育工作及其相關工作進行的監督、檢查、評估、指導等活動;對接教育督導新要求,明確規定在全市域內建立中小學校、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,對相關事項作出具體要求;建立教育督導新流程,對教育督導的方式和程序等作了規定和細化;創新教育督導新路徑,加強教育督導信息化建設,鼓勵支持專業機構、專業人士與社會公眾參與督導;授權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教育質量評估和監測活動,推動教育督導專業化、科學化、規范化發展。
  實化舉措,隊伍建設更加扎實。明確督學任職資格,實行資格準入,確保督導工作順利開展、督導成果卓有成效;強化督學管理考核,對督學的具體職責、管理考核與獎勵等進行了詳細規定,明確對考核不合格的督學予以免職或解聘。疏通督學發展渠道,明確教育督導機構要定期組織督學培訓,對支持督學職級職稱晉升、開展研究與交流等作出了原則性安排。這對于穩定隊伍群體,強化自身建設,打造業務水平精湛、能夠適應新時代教育發展需要的督導隊伍具有重要作用。
  硬化落實,結果運用更加到位。《條例》規定,督導結果是政府制定相關教育政策、決策的重要參考,與被督導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考核、獎懲掛鉤,督導結果運用效能得到顯著提升。督導機構不僅對被督導單位的重大問題可以進行“情況通報”,還要“及時總結、推廣”有效做法,助推督導對象發展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。教育督導報告經政府認定后,應當向社會公布。《條例》率先明確提出把“政府網站”“教育督導信息平臺”等作為督導報告的信息化公布渠道,強化了社會知情權和監督力度,提升了社會監督效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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