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(zhen)市教(jiao)育發展基(ji)金會項目管理制度
信息來源: 深圳市教育局(ju) [ 內容糾錯 ] 日期:2020-01-15 15:05:00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(tiao) 為規(gui)范和加強公益項(xiang)目(mu)(以下簡稱項(xiang)目(mu))的管理,優化實施(shi)(shi)項(xiang)目(mu),提高(gao)實施(shi)(shi)效果,特制定(ding)本(ben)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(er)條 本規定所指的(de)公益項目包括:
1、我(wo)會出資或通過接收外界(jie)贊(zan)助所開(kai)展(zhan)的項目;
2、由我會與企(qi)業(ye)、單(dan)位和其他社(she)會組織合作的(de)項目;
3、按照(zhao)捐贈人意愿進行的公益(yi)資助項目;
4、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項目。
第二章(zhang) 項目(mu)策劃
第三條(tiao) 凡需(xu)由本(ben)會出(chu)面組織、或需(xu)本(ben)會給予資金支持的項目,均需(xu)編(bian)制項目策劃書(shu),并按(an)規定(ding)程(cheng)序申(shen)請。
項目策(ce)劃書(shu)的編制(zhi)內(nei)容(rong)包括:前期調研(yan)情況、項目背景、項目目標、項目內(nei)容(rong)、組織機構(gou)、項目預算(suan)、效益預測(ce)、進度計劃和相應的宣傳公關(guan)活動。
第四條 申請人須具備以下資格:
申請人必(bi)須具備法人資格(ge)或已履行登記注(zhu)冊的企事業單位(wei)、社團組(zu)織、志愿服務組(zu)織或其他非政府(fu)組(zu)織。
第五條 申(shen)請(qing)人須(xu)持有以下資(zi)料向本(ben)會秘(mi)書處(chu)申(shen)請(qing):
1、企業或單位的法定登(deng)記證(zheng)書(shu)影印件;
2、項目(mu)策劃書及(ji)其(qi)實施(shi)方(fang)案;
3、項目申請表。
第(di)六條 秘書處會同財務部門對申請(qing)人遞(di)交的有(you)關資(zi)料進(jin)行初審,初審內容(rong)包(bao)括:
1、申請(qing)材料是否齊全,申請(qing)人資格是否符合要求;
2、所申請的項目是否屬于本會預定的支持(chi)項目和規定的業務(wu)范圍;
3、對項(xiang)目的預算、資(zi)金運作和效益評估(gu)是否符合基金會財(cai)務的有關規定;
第七條 由秘書處將初審(shen)意見(jian)隨同有關資(zi)料上報理事會(hui)常務(wu)會(hui)議審(shen)批立(li)項(xiang)。
第八條 經初審有下列情況(kuang)之(zhi)一者,不予繼續上(shang)報評審,并告(gao)知申請人:
1、 申(shen)請(qing)(qing)人不具備申(shen)請(qing)(qing)資格或(huo)違反了我(wo)會(hui)的宗旨及(ji)有關規定;
2、 申請(qing)項(xiang)(xiang)目主(zhu)體內容不符合我會資助范圍或申請(qing)超(chao)出(chu)項(xiang)(xiang)目資助能力(li)。
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
第九條(tiao) 當年該項目(mu)的支出(chu)占基金會(hui)(hui)當年總支出(chu)的1/5以上(shang),或者(zhe)單筆金額超過人(ren)民幣50萬(wan)元以上(shang)的合作類項目(mu),須經理事會(hui)(hui)議審議同(tong)意后方能立項。其他一般性項目(mu)由理事會(hui)(hui)常(chang)務會(hui)(hui)議審查(cha)批準。
第十(shi)條 原始基(ji)金增值性(xing)投資和(he)委托理(li)(li)財不屬本規(gui)定管理(li)(li),按基(ji)金會章程有關規(gui)定執行(xing)。
第十一條(tiao) 按照本章程(cheng)序(xu)審(shen)批(pi)立項(xiang)的項(xiang)目,財務部門均須納入年度預算(suan)內管理,并(bing)對項(xiang)目的收入、支(zhi)(zhi)出(chu)及(ji)支(zhi)(zhi)付(fu)方式按年度預算(suan)及(ji)財務規定嚴(yan)格執(zhi)行(xing)。
第四章(zhang) 實(shi)施與管(guan)理
第十二(er)條 基金會重大資助項目,開展前(qian)必須(xu)要履行(xing)(xing)管理制度規定的程(cheng)序,出具可行(xing)(xing)性報告(包括(kuo)前(qian)期(qi)調研情況、資助背景、公益內容、預算、時限、合(he)作單位等)。
第十三條 重大公益項目實(shi)施前,要簽(qian)訂資助協議,約(yue)定資助方式、資助數額以(yi)及資金用途(tu)和使用方式等。
第十(shi)四條 業務(wu)部門主要包括審核項(xiang)目(mu)(mu)計劃與經(jing)費預算,檢查項(xiang)目(mu)(mu)工作進展與經(jing)費使用情況,處理項(xiang)目(mu)(mu)實施中的問題,組(zu)織階(jie)段性績效評(ping)估,并及時(shi)向(xiang)秘(mi)書(shu)處和理事會報告。
第十五條(tiao) 項目有(you)下列情況(kuang)之一者(zhe),視其情節(jie)輕重給予緩撥資助經費、中止或撤(che)消(xiao)項目等處理:
(一) 弄虛作(zuo)假(jia)、違背(bei)社會(hui)道(dao)德、違反法(fa)律法(fa)規及侵害(hai)國家、社會(hui)、公(gong)眾及我會(hui)利益(yi);
(二(er)) 項目執行(xing)不力,未(wei)按預定方案(an)開(kai)展實質性的(de)工作;
(三) 項(xiang)目(mu)資助經費(fei)的使用(yong)不符合(he)有關(guan)財務制度的規定,或發生其他違反(fan)基金項(xiang)目(mu)規定與管理辦法的行為。
第六(liu)章 監(jian)督與審計
第十六條 業務部門(men)應(ying)會(hui)(hui)同財務部對項(xiang)目執(zhi)行情(qing)況與(yu)經費使用(yong)情(qing)況進(jin)行檢查、監督(du)和審計。并向秘書(shu)處或理事會(hui)(hui)報告階段性或項(xiang)目完成后的績效評估報告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十七(qi)條(tiao) 深(shen)圳市(shi)教育發(fa)展基金(jin)會對本規定有最(zui)終解釋權。
深圳市教育發展基金(jin)會